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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爱好者协会模拟法庭 材料 (自主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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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31 18:50:3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法律爱好者协会模拟法庭

(原告的客户经理、代理律师、律师助理和副行长带文件包入场、开灯、入座,交头接耳议论案件;

被告高崇及委托的家属王伟入场,坐到第四被告席上,瞪了对方几眼,接着也议论案子;

陈明委托律师肖超挎包、拿卷宗入场,坐在第三被告席上,并与高崇交流;

书记员一入场,坐下后一边开机,一边询问双方。)

书:原告及其代理人是否到庭?

原:到庭。

书:各被告及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庭?

被告高崇的家属王伟:被告高崇及委托代理人王伟到庭。

书:请被告高崇及其家属与被告陈明的委托律师肖超调换一下座位,以方便法庭记录。

(调换位置)

书:其他被告呢?

被告陈明的委托律师肖超:被告陈明委托我全权代理此案,这是我的授权委托书。

书:其他两个被告呢?

乱:不清楚。不知道。

书:下面宣布法庭纪律。










书: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法官拿着案卷、水杯,依次进去,坐下

审:请坐下。

书:审判长,被告赵田远和李亮杰经合法传唤今天均未到庭,其余人员均已到庭

审:井大法协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今天公开审理原告井冈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田远、李亮杰、高崇、陈明借贷纠纷一案,现在开庭!(敲法槌)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首先,核对原告身份。原告,请陈述你的基本情况。

原告法务经理:井冈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三丰,职务,行长,住所,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青原大道86号。委托代理人,余东红系井冈山银行法务经理,代理权限,全权代理。

审:另外两位委托代理人?

原告委托代理律师:王景森,江西章贡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委托代理律师助理:张斌,江西章贡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审:下面,核对被告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身份。鉴于赵田远、李亮杰经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其身份无法核实。就不予核对。被告高崇?

被告高崇:高崇,男,32岁,1979年10月7日出生,江西吉安人,现与几个朋友 合伙经营一家小公司。

审:高崇的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及代理权限。



(李亮杰进)

:请问你是哪位?

被告李亮杰:李亮杰。

审:法院的传票是否收到?

被告李亮杰:收到。

审:既然收到,你怎么这么晚到庭?

审:请你坐到被告席上,现在开始核对你的身份。姓名?

被告李亮杰:李亮杰。

审:出生年月日?

被告李亮杰:1976年9月21号出生。

审:身份证号码是360782197609013954吗?

被告李亮杰:对,对,对。就是这个,呵呵呵,法官大人的记性蛮好的。

审:职业及工作单位?

被告李亮杰:

审:家庭住址呢?

被告李亮杰:江西省吉安市广场南路21号

审:下面接着核对被告高崇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

被告高崇:高崇,男,32岁,1979年10月7日出生,江西吉安人,现与几个朋友 合伙经营一家小公司。

审:高崇的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及代理权限。

王伟:姓名王伟,性别男,汉族,身份证号码


井冈山大学法学院在校学生,系被告高崇的表弟,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审:陈明?

陈明代理律师:陈明未到,委托律师到,被告陈明委托律师肖超,北京天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为特别代理。

审:请具体说明特别代理的代理权限。

陈明代理律师:有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有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的权利等等。

:原告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审:被告?

被齐:无异议。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被告赵田远经本院于2011年10月23日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庭依法决定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由审判员李攀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泽波、代理审判员卢小雁、人民陪审员郑强强和云鹤参加合议。书记员王井担任记录,翻译人江月接受本院委托担任本案翻译。

审:各当事人本院的权利义务告知书是否收到?

乱:收到。

审:鉴于各方已经收到权利义务告知书,现在简要告知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以下诉讼权利:1.申请回避的权利。2.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0条、125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陈述的事实和主张,经审判长许可,可以提供新的证据。)3.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发问,可以申请重新调查。4、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5、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反诉的权利;被告有进行答辩反驳的权利。6、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庭上必须自觉履行下列诉讼义务:1、依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2、遵守法庭纪律和诉讼秩序,听从审判长指挥;3、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4、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不得歪曲事实,提供虚假证据,不得伪造证据。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原告是否听清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回避?

原告: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被告是否听清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回避?

被告高崇:听到了,不申请。

被告陈明代理律师:申请回避。

审:申请何人回避?

被告陈明代理律师:申请书记员王井回避。

审:请说明申请回避的理由?

被告陈明代理律师:书记员王井与原告井冈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张三丰是夫妻关系,可能会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故申请书记员王井回避。

审:有没有证据?

被告陈明代理律师:有民政局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原件一份。

(法警呈上证据交给审判长,审判长看后传阅给其余法官)

审判长:由于本案被告陈明的委托代理人肖超对书记员王井提出回避申请,现在休庭。待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后继续开庭。(敲法槌

书: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出)
(进)

书: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敲法槌)被告陈明代理律师肖超申请书记员王井回避,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对其回避申请予以准许,请书记员王井退庭。

(等待书记员王井退庭)

审判长:请书记员严本涛入庭,(法警出去请书记员)。现担任本案记录的书记员是严本涛,原被告对书记员严本涛是否有异议?原告?

原告:没有。

审:被告?

被齐:没有。

审判长:既然原被告双方对法庭组成人员均已无异议,本法庭正式成立!这次开庭分为以下几个阶段: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和评议宣判。那么,下面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

原告:审判长,我们的诉讼请求有三个1、判令四被告连带偿还原告贷款及利息五百零一万五千元;
2、判令四被告连带支付原告罚息五万元
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08年5月1日 ,赵田远因经营急需资金,向我行贷款五百万元整,在《借款合同》第9条写到:借期一年,年利息0.3%;并在第
21条中约定超期10天支付违约金一万五千元,超期一个月支付违约金五万元。另外,被告李亮杰以保证人的身份在借款合同书上签字并按下了手印;被告高崇于2008年4月28日向我行出具了《保函》,在《保函》中约定“如借款人赵田远未按期还款,由本人承担4年内的连带还款责任”;还有,08年5月1日本行与被告陈明签订《保证合同》一份,其中第三条约定,“保证期间3年,如赵田远未按期还款,陈明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时至今日,我行多次向告赵田远催讨无效,并且被告扬言对此贷款不承担任何责任。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判如所请。审判长,陈述完毕。

审判长:原告及其代理人有无补充?

原告:无补充意见。

审判长:下面由各被告依次进行答辩。

被告李亮杰:我认为我不需要承担所谓的连带还款责任。首先,那名字不是我签的,是我老婆签的,管我P事,她是她,我是我,他不能代表我啊!其次,我记得当时是五一长假 ,我当时自驾出游到上饶与我两个初中同学在银鼎KTV唱歌、喝酒,哪有时间签那破合同。对了当时我记得唱的《同桌的你》,还有什么《挪威的森林》,当时那场面那叫一个兴奋(肢体动作)。

审:请注意言辞,不要陈述与本案无关的事情。

被告李亮杰:好的,好的。最后,妈的这段间时间我老婆都经常不理我,她签的字出事了就找我替她擦屁股,我的法官大老爷,这还有天理吗?

审判长(敲锤):被告李亮杰请注意你的法庭言辞。

被告李亮杰:好的好的,不好意思,法官大人我是个粗人,不懂法律,但是老子坚决认为那不关我的事,我又没签那字。

审:被告李亮杰是否还有补充?

被告李亮杰:没有了,就一句:不——关——我——的——事!

审:下面有被告高崇答辩。

被告委托代理人王伟: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连带偿还银行贷款及利息五百零一万五千元,还有五万元的违约金是不符合事实和违法的,答辩人不能同意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连带偿还的要求。理由如下:1、借款人与该银行当时的行长有兄弟关系,我认为借款人赵田远与该银行前任行长赵青松存在联合欺诈行为,即利用两者关系来欺诈答辩人出具保函,获取非法利益。所以,我们拒绝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据当地群众反映,该银行前行长赵青松还经常和借款人赵田远一起就餐,井冈山大学门前的土鸡店店员王小二便可作证。综上所述,我不能接受原告提出的连带还款请求,认为应当由其余人员承担责任。答辩完毕。

审:被告高崇是否还有补充?

被告高崇:没有什么补充。

(审判长眼神和律师肖超眼神相对应)

被告陈明代理律师肖超: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为节省司法资源,答辩状我就不在宣读,现简要答辩如下。答辩人认为《借款合同》的讼时效已过,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我们的保证合同是从合同,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民诉意见》第153条和《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们是不承担任何责任的,因此请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案诉讼时效已过,因此恳请合议庭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审判长,答辩完毕。

审:是否还有补充意见?

被告陈明代理律师:没有了。

审判长:原被告双方是否还有新的意见?

齐:没有了。

审判长:下面进行举证质证。有关举证质证的程序和要求本院已书面通知当事人,在此不再重复。先由原告对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交证据,由被告进行质证。

原: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我们有以下几份证据向法庭提交。第一份证据是《借款合同》1份,证明目的有两个:1、证实被告赵田远向我行借款的事实;2、证明被告李亮杰以保证人的身份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的事实。第二份证据是被告高崇出具的《保函》1份,证明目的是证实被告高崇向本行出具保函,并写明“如借款人赵田远不按期偿还贷款,由本人在四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第三份证据是一份《保证合同》,证明目的也有两个:一是证明被告陈明与本行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三年;二是约定的保证形式是连带保证。

审:请书记员把原告证据呈上来。(合议庭人员相互传看,并指指点点,交头接耳等)。由书记员把原告证据传给被告依次质证。被告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有何异议?

被告李亮杰:法官大人我对这份借款合同有异议!

审:有什么异议?

被告李亮杰:合同上的名字不是我签的,手印也不是我按的,这完全是栽赃陷害呀!

审:是否还有其他异议?

被告李亮杰:没有了。

审:其他两份证据呢?

被告李亮杰:我不懂法律,也不知道什么质证,只知道这个案件和我没有任何关系。

被告高崇的委托代理人王伟:对原告提供的三份证据,我没有任何异议。

审:被告高崇呢?

被告高崇:我也没啥看法。

(扰乱法庭秩序,法警警告)

被告陈明委托律师肖超: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对于原告提交的三份证据,我进行如下质证。首先,对于第二份证据,我没有任何异议;对于第三份证据,也无异议;但是,第一份证据,也就是借款人赵田远和原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的证明目的并不是原告所说,而应该是:本案的诉讼时效已过。

审:原告是否还有新的证据?

原告:没有了。

(将证据传回到审判长手中)

审:现在由被告依次提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的证据,由原告进行质证。被告李亮杰有何证据?

被告李亮杰:我有两个证人可以证明借款合同上的字不是我签的,手印也不是我按的。

审:证人叫啥名字?

被告李亮杰:第一个证人叫肖金,第二个证人叫张晓丽。

审:传第一个证人肖金到庭。

(证人肖金由旁听席走出,走到证人席坐下/站好

审:证人肖金,由于你刚才坐在旁听席上听到了本案的审理情况,你已不具有证人资格。请法警把证人肖金带下去。(证人肖金被法警带着一边走一边转身大声说“我可是关键证人,而且这次来法院花去了不少的钱财,就让我做一次正人吧!”)被告李亮杰:法官大人,我还有一个证人呢!

审:传下一位证人到庭。

(法警出去,带证人张晓丽入场。张晓丽走到证人席坐下/站好)

审:现在核对证人身份。证人,请陈述你的基本情况。

证人张晓丽:(方言)

原告:审判长,我们听不懂证人的方言。申请法庭依法提供翻译,谢谢!

审:传(请)翻译人江月入庭。

(法警出去,带翻译人江月入场。江月走到翻译席坐下/站好

审:现在现核对翻译人身份,请翻译人陈述你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业等等。

翻译人江月:我叫江月,女,汉族,1982年12月22日出生,现任吉安酒店大堂经理,住在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28号。

审:你听得懂上饶的方言吗?

翻译人江月:听得懂,我是在那里长大的。

审:你认识法庭上坐的这些人吗?

翻:不认识。

审:原被告双方对翻译人江月担任本案翻译是否有异议?是否申请回避?

齐:没有异议,不申请回避。

审:翻译人江月,根据相关规定,本庭依法委托你担任证人张晓丽的翻译人,你要如实翻译,不得夸大其词,也不得有所隐匿,更不能歪曲证人的证言;否则,你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听明白了吗?

翻译人江月:听明白了。

审:那就在如实翻译声明书上签字。

(翻译人签字)

审:证人你能听得懂普通话吗?

证:听得懂。

:听得懂。

审:现在继续核对证人身份。证人你叫什么名字?

证:张晓丽。

翻:张晓丽。

审:出生年月日?

证:1980年8月2日

翻:1980年8月2日

审:你的职业及工作单位?

证:我在家种田的,没有工作单位。

翻:我在家种田的,没有工作单位。

审:那你的住址?

证: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富春镇新田村23号。

翻: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富春镇新田村23号。

审:现在告知你在法庭上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第102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证人要如实向法庭陈述案件事实,不得作虚假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证人依法作证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法律禁止任何对证人作证进行打击报复。证人张晓丽你是否听明白了?

证:听明白了。

(翻译人在证人说话的时候两眼要盯着证人,在翻译的时候要面向法官)

翻:听明白了。

审:那就在《如实作证声明书》上签字。

(证人张晓丽签字)

审:下面你向法庭如实称述你所知道的案件情况。

证:2008年五一的时候,我、李亮杰、肖金,还有另外一个人,忘记叫什么名字了,一起在婺源的银鼎KTV喝酒、唱歌。我们从上午9点到下午5点一直呆在那里。

翻:2008年五一的时候,我、李亮杰、肖金,还有另外一个人,忘记叫什么名字了,一起在婺源银鼎KTV喝酒、唱歌。我们从上午9点到下午5点一直呆在那里。

审:证人你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

证:法官大人,我虽然没有什么文化,但俺也知道在法庭上说谎是犯法的,是要坐牢地,我是良民,你们要相信我!

翻:法官大人,我虽然没有什么文化,但俺也知道在法庭上说谎是犯法的,是要坐牢地,我是良民,你们要相信我!

审:下面由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依次向证人发问。首先由被告李亮杰发问,被告李亮杰,你有没有什么问题要问你提供的证人?被告李亮杰:没有问题。审:原告有问题发问吗?原告:有。证人张晓丽,我们有三个问题要问你,你要如实回答,今天是在法庭上,可不是随便的地方!第一个问题:“你和被告李亮杰是什么关系?”证:初中同学。翻:初中同学。原告:我们的第二个问题是:你记得唱歌那天是几月几号吗?天气如何?证:好像是5月1号;天气不记得了,应该是晴天吧,因为那天喝了冰镇啤酒。翻:好像是5月1号;天气不记得了,应该是晴天吧,因为那天喝了冰镇啤酒。原告:你确定吗?证:确定。翻:确定。原告:请书记员把证人的话记清楚,谢谢!审:是就是,不是就不是。什么叫好像是?!证:是。翻:是。原告;我们最后一个问题是:除了你们一起的几个同学,还有其他人可以作证吗?证:KTV的服务员可以证明。翻:KTV的服务员可以证明。原告:审判长,我们发问完毕。审:其他两个被告是否有问题需要向证人发问?被告高崇:没有。被告陈明的委托律师肖超:证人张晓丽,我只有一个问题,只说一遍,你要认真听,如实回答!我的问题是:那天你们是几点到几点在KTV?证:俺已经说过了,你到底有没有听呀?(语气有点不耐烦)我们确实是从上午9点一直呆到下午5点才离开。翻:俺已经说过了,你到底有没有听呀?(语气有点不耐烦)我们确实是从上午9点一直呆到下午5点才离开。被告陈明委托律师肖超:审判长我的问题发问完毕。审:各当事人是否还有问题发问?齐:没有了。审长:合议庭成员是否有问题需要向证人发问的?其他审:(乱七八糟)没有,没什么问的。审:现在请证人、翻译人退庭,在闭庭后到书记员处签字。(证人、翻译人退庭)审:被告李亮杰,是否还有证据向法庭出示?被告李亮杰:有,我还有在KTV唱歌的发票一张。(被告人李亮杰主动将发票递给法官,合议庭成员相互传看)审:请书记员把证据传给原告,由原告进行质证。原告:审判长,我们对这份证据的关联性有异议。请看;这份发票只写了“娱乐消费1000元,2008年5月1日”,并没有写明消费者是谁,也没有写明消费的起止时间。所以,不能证明被告李亮杰不在借款合同的签字现场。(扰乱法庭秩序,法官训诫)    审:(敲法槌旁听人员请自觉遵守法庭秩序,再有扰乱者,将依法处置,轻者强制带出法庭,重者罚款拘留,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下面继续庭审,原告对被告李亮杰的这份证据是否还有补充?原告:没有了。(原告将发票交给书记员,书记员传给被告高崇)审:接着由被告高崇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伟,还有被告陈明的委托律师肖超依次质证。被告高崇委托代理人:我和原告的质证意见一致。被告陈明的委托代理律师:我也是。审:被告李亮杰,是否还有证据提交?有的话一次出示完毕。被告李亮杰:对了,还有KTV的监控录像可以证明我当时不在签字现场。审:请拿上来。被告李亮杰:我手里没有,在KTV老板那里。法官你们想看就去那儿看吧!审:被告李亮杰,如果你手中没有视频录像,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七天前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被告李亮杰:那我现在提出申请。审:现在申请已经违反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于这个问题,你不要再说话了。被告李亮杰:为什么呀?为什么不要在讲话了?审:让你不要说了,就不要说了!是否还有其他证据?被告李亮杰:没有啦——审:被告高崇有无证据向法庭出示?被告高崇:我只有一份证据,是公安局的一份证明材料。证明:本案被告赵田远和原告井冈山银行的前任行长赵青松是兄弟关系。审:把证据呈上来。(书记员呈上,合议庭传看)审:把这个证明传给原被告双方,由各方进行质证。原告:审判长,按照相关规定,不能仅凭公安机关的一份证明就认定借款人赵田远和我行前行长赵青松是兄弟关系。另外,此份证据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即我们对该证据的关联性有异议。质证完毕。审:下面由被告李亮杰和被告陈明的委托律师依次质证。被告李亮杰:我不懂什么是质证,只知道我和这个案子没有任何关系。被告陈明委托律师:审判长,对这份证据,我没有任何异议。审:被告高崇是否还有证据向法庭提交?被告高崇:没有了。审:被告陈明的委托律师肖超是否有证据出示?被告陈明的委托律师肖超:审判长,我只有一份证据,就是《借款合同》一份。证明目的是:借款合同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书记员传证据,合议庭传看)审:被告陈明的委托律师,这份《借款合同》与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是否一样?被告陈明的委托律师肖超:一样。但是,证明目的不一样。我的证明目的是——(打断)审:既然一样,本庭对该份证据就不再进行质证。审判长:被告陈明的委托律师是否还有其他证据?被告陈明的委托律师:没有了。审: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是否还有新的事实和证据向法庭出示?原告、被告陈明的委托律师:没有了。审:这些人真是的,都这么大人了,还不听话。审判长:被告李亮杰和被告高崇是否还有新的事实和证据向法庭出示?被告李亮杰和被告高崇:没有啦。审判长:既然原被告双方对本案的事实已无争议,也没有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交。那么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根据法庭调查归纳出本案的三个争议焦点。第一个:被告李亮杰的签字是否为本人所签,如若不是,应如何让处理;第二个:该《借款合同》是否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第三个:《借款合同》诉讼时效已过,但仍未超过保证人的保证期间,此时保证人是否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下面围绕第一个争议焦点“被告李亮杰的签字是否为本人所签,如若不是,应如何让处理”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我行认为,被告李亮杰在借款合同上的签字是真实有效的!我行已将《借款合同》在举证质证时向法庭提交,上面白字黑字显示着被告李亮杰的签字及其所按手印。退一万万步讲,即便签字及手印是由被告李亮杰的配偶所签,我方也足以认为这是符合被告李亮杰的意思的,也就是构成了表见代理。即上述情况符合《民法通则》第65条第三款和《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也就是我行有充足理由相信行为人(被告李亮杰配偶)有代理权,此代理行为合法有效。代理结果应当由被代理人,也就是本案的被告李亮杰承担。

审:原告是否还有补充?

原告:没有了。就是合同上的签字是被告李亮杰亲笔所写。

审:下面由各被告依次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李亮杰:草,我对天发誓,我没有签字,我老婆瞒着我签字怎么能算我签的,你胡扯!

审:被告李亮杰注意你的言语,不要进行人身攻击,如果真的不是你签的,法庭时会为你做主的。

被告高崇的亲属王伟:我们认为那确实是李良杰本人亲笔签名。

被告陈明代理律师肖超:我认为原告的陈述是真实有效的,被告李亮杰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被告李亮杰:去你妈的,(拍桌子)我说没签就没签,我走了,随你们怎么审!

(法警进行制止,但是李亮杰仍然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审判长:请书记员作好记录,“被告李亮杰在庭审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本庭继续审理。

审判长:对第一个焦点,各方是否还有不同意见?

齐:没有了。

审判长:下面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该借款合同是否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进行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本案借款人赵青松与我行前任行长赵田远虽系同胞兄弟关系,但是借款人因急需资金周转向我行贷款,经我行贷款审查部门审核其个人有相应的还款能力,并且提供了三个保证人,完全符合发放贷款的条件,并没有损害银行与广大储户的利益,所以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归于无效合同的条款,因此被告主张主债务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其不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是不能成立的!所以,被告高崇应当依法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审:是否还有补充?

原告:没有了。

审:下面由被告高崇及其委托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高崇代理人王伟: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的意见如下:本案当事人中井冈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前任法定代表人赵青松,也就是该行前任行长,与借款人赵田远系同胞兄弟关系,二人恶意窜通、隐瞒直系亲属关系,利用职权,向赵田远发放低息贷款,为其谋取私利,这严重损害了井冈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广大存款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及《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合同无效”,因此本案中的主债务合同无效。《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因此恳请合议庭确认我出具的保函无效,依法认定我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审:被告高崇是否还有补充意见?

被告高崇:没有。

审:被告陈明的委托代理律师肖超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陈明的委托律师肖超:审判长、审判员,既然原告的代理律师刚才也承认了借款人赵田远与井冈山银行前行长赵青松是同胞兄弟关系,那么其仍然发放低息贷款,并时至今日,超过还款期两年仍未偿还,明显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理应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审:被告陈明的委托律师是否还有补充意见?

被告陈明的委托律师肖超:没有了。

审判长:下面由各方当当事人,围绕第二个争议焦点进行自由辩论。

原告:我们银行实行的是审贷分离的贷款政策,这是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及国家金融政策的,完全不存在恶意串通行为。还有被告陈明的委托律师说我们是低息贷款,我认为这真是太天真了!还北京来的律师?

审:请原告注意言辞,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原告:《借款合同》第9条明确约定“借款年利率为0.3%”,这也是在央行规定的标准范围之内的。

被告陈明的委托律师肖超:我说低息贷款并不是说不符合央行标准,而是说低于你行贷给其他借款人的利息。

原告:那么请问北京大律师,我们带给别人的利息是多少呢?

被告高崇的亲属:你们带给别人的利息是多少,这是你们的商业秘密,我们怎么可能得知?另外,提请合议庭注意几点第一、本案贷款人即井冈山银行的前任行长赵青松与借款人赵田远确系亲兄弟关系,其兄弟俩在借款时向银行和保证人隐瞒了亲属关系,其目的何在?第二、井冈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放给赵田远的贷款是低息。请注意是低息,为什么是低息?凭什么呀?还不是因为他们俩是兄弟关系,赵青松为其弟谋取非法利益。违规发放贷款这减少了银行的利润,并将储户的存款置于不安全的地位。难道这还不有损于银行和储户的利益吗?

原告:怎么能说有损于储户的利益呢?其资质符合贷款要求,并且有三个保证人,其安全系数高于一般贷款,且银行只有发放贷款,才能给储户还本付息,因此此举非但不是有损于储户和银行利益
反而是有益于银行与储户的利益。

被告高崇:你们完全是在狡辩,没有一点职业道德。

被告高崇的亲属王伟:原告颠倒黑白、混淆是非的意见,我实在是不敢苟同。明明是前行长给其第谋私利,却变成了利国利民之举,朗朗乾坤,昭昭日月,岂容你这等狡猾之人强词夺理。

审:请注意你的言辞,不要进行人身攻击。

被告高崇的亲属王伟:现在的事实就是前行长的弟弟借款五百万元而不能还,有没有损害银行及储户的利益,让事实说话,事实胜于雄辩。

审:注意不要进行人生攻击。刚才说过的观点不要重复,各方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

乱:没有了,没有,没啦。

审判长:那么现在围绕第三个争议焦点“《借款合同》诉讼时效已过,但仍未超过保证人的保证期间,此时保证人是否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展开辩论,首先有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的意见如下本案当事人高崇于2008 年4月28日为借款人提供为期四年的保函一份,另一当事人陈明于2008年5月1日为借款人签订为期三年的保证合同一份,保函和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十九“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由此高崇、陈明是借款合同的连带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仍在保证期间之内,并且是保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本行诉请二人还款有理有据、合法合情,请求合议庭给予支持。

审判长:被告高崇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高崇的亲属:我们认为既然《借款合同》超过了诉讼时效,那么我们就不需要在承担保证责任了,更何况还是恶意串通?!

审:被告高崇的亲属注意,请围绕第三个争议焦点辩论,第二个已经过去,就不要再重复了。你还有没有新的辩论意见?

被告高崇的亲属:暂时没有了。

审:接着由被告陈明的委托律师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陈明委托律师肖超: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我发表意见如下:原告井冈山银行与借款人赵田远于2008年5月1日签订《借款合同》,期间本案原告井冈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没有积极行使权利,向债务人催还欠款,到本案起诉时早已超过了诉讼时效,超期一个月零两天,本案主债务因时效完成而转化成自然债务。《保证合同》虽不因之而失效,但保证人即我的当事人可以主张主债务的时效完成的抗辩,即使债务人抛弃该抗辩权,保证人也有权主张。因此,我代当事人向合议庭提出时效完成的抗辩,请求合议庭给予支持。

审判长:各方有无什么要补充的?

原告:无补充意见

被告:没有

审判长:现在围绕第三个争议焦点开始自由辩论。

原告:我发表3个辩论意见:1、被告赵田远向井冈山银行借款一百万,有借款合同一份为证。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任何人也不能歪曲这个在宇宙内存在的真理,必须承担还款责任。2、被告陈明的代理人肖超提出:主债务合同诉讼时效已过但在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的时效完成的抗辩,请问你的法律依据何在?是哪个法条的规定?3、何为保证合同?保证合同就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协议。被告陈明既然签订了保证合同,就证明其愿意在借款人不还款时,代为还款。既然做出了这种意思表示,那么他就应当为他的行为和承若负责,因此在保证期间内,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合理合法。


被告高崇的亲属王伟:既然《借款合同》超过了诉讼时效,那么我们就不需要在承担保证责任了,这是合同法老师讲课时一再强调的。

原告:老师的讲义,怎么可能搬到法庭上来?

审判长:好了 ,这一点就不要再变争了。还有没有其他意见?

原告:没有。

被告高崇及其亲属王伟:没有,真实的。

被告陈明委托律师肖超:审判长,我再补充几点。主债务合同诉讼时效已过但在保证期间的保证人是否还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其属于“自然债务是否得为保证的对象”的理论前沿问题,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著名学者郑玉波在其著作《民法债编各论》(下)中对其指出:主债务合同诉讼时效已过但在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的时效完成的抗辩。郑重请求法院采纳。

原告法务经理:在中国,学者的著作、观点并不是规范的正式的法律渊源,不能成为判案的依据,只能作为参考意见,合议庭完全可以不予理会。

被告陈明的委托律师:合议庭是否采纳,要看评议结果,更何况《民法通则》和《民通意见》有明确规定。

审:各方的辩论意见我们已经听懂了。各方是否还有新的观点需要补充?

原告;没有。

被齐告:没有了。

审判长:好,现在请双方发表最后陈述意见。

原告:恳求法庭支持我们的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连带偿还五百零六万五千元整,谢谢!

被告高崇代理人王伟:请法庭依法认定《借款合同》无效,判令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被告陈明代理律师肖超: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恳请法庭认定《借款合同》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庭调解

审判长: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28条的规定,现由本庭依法进行调解。原告,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暂时不同意调解,我们要请示领导批准。

审判长:鉴于原告现在不同意调解,本庭不再做调解工作。现在休庭十分钟,由合议庭进行合议,看看合议的结果能否进行宣判。现在休庭。(敲法锤

(5法官出场
进场)

审判长:经合议庭评议,鉴于本案涉及案情过于复杂,本庭决定择日宣判。现在闭庭。(敲法锤

书: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退庭。
2#
 楼主| 发表于 2011-10-31 19:36:06 | 只看该作者
欢迎各位指导联系!
3#
发表于 2011-10-31 19:53:34 | 只看该作者
好帖
4#
 楼主| 发表于 2011-10-31 19:59:39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3# 井大棋协


       呵呵谢谢哈 ,  以后希望我们能多多交流哦  我的QQ867542654
5#
发表于 2011-10-31 20:54:34 | 只看该作者
大家相互合作!
6#
发表于 2011-11-3 16:35:48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4# 法律爱好者协会


    好的,呵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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